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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6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3-25 点击数:

 

2012级各班级: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16〕3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我院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现将2016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计划内招的2016年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2.省级优秀毕业生为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校级优秀毕业生为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4.省、校级优秀毕业生需具备以下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原则上毕业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5.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其他重修、补考等情况请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历年综合测评中排名前1/3;校级优秀毕业生在历年综合测评中排名前1/2。

    6.省级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时间安排及程序

 1.评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及初选上报阶段(3月21日至3月28日),各班根据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广泛宣传,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过程作为对广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一环。以班级为单位,经导师和班委会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中提出候选人员名单,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民主评议,上报学院。

第二阶段:公示审核阶段(3月29日至4月4日),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予以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各学院初选名单上报后,经审核,就业指导中心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阶段:公示审核阶段(4月5日至4月11日),各学院初选名单上报后,经审核,就业指导中心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2.各班要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本班的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毕业离校前如有成绩不及格、重修、补考或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将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4.请各班于2016年3月28日下午下班前将所有材料按附件格式要求报送学工办,电子版打包发送至邮箱173742320@qq.com.《班级优秀毕业生人员初选名单汇总表》打印版经导师签字后,上交学工办。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附件1:2016年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附一份历年成绩表原件或加盖学校教务处成绩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评审表正反面打印,主要事迹要求300字左右,评审表和成绩表分开放且顺序一致。)

附件2:2016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

附件3:2016年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格式要求与附件1相同)

附件4:2016年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

附件5:班级优秀毕业生人员初选名单汇总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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